WIPO 关于公共领域的知识共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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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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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PO 关于公共领域的知识共享声明

Post by pappu636 »

这是我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展与知识产权委员会第八届会议讨论塞韦里娜·杜索里埃教授题为“版权及相关权和公有领域范围界定研究”的精彩报告(CDIP/7/INF/2)时宣读的一份简短声明。

正如我们在本次会议开始时的一般性声明中明确指出的那样,知识共享组织认为这项研究对国际版权框架至关重要。从报告内容中可以清楚地看出,不同司法管辖区在公共领域的应用方面存在很大差异。我们对一些司法管辖区在公共领域贡献方面的法律空白感到特别不安。这就是为什么我们创建了一个名为 CC0 的工具,它允许作者在他们愿意的情况下单方面放弃他们的所有权利。这是我们许可套件的一部分,并被翻译成多种语言。我们也对孤儿作品感到担忧。

因此,我们敦促 CDIP 认真考虑所有建议,但我们特别敦促委员会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落实建议 1c)、e) 和 g)。

建议如下:

1 (c) 自愿放弃作品版权并奉献给公共领域应被视为作者身份和版权专有权的合法行使,但前提是国 葡萄牙手机数据 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能不包括任何放弃道德权利的情况),且必须得到作者正式表达、知情和自由同意。当然可以就这一点开展进一步研究。

1 (e) 孤儿作品问题应在国际层面上处理,或者至少,一个国家对孤儿作品地位的相互承认应得到《伯尔尼公约》其他缔约方的承认(除非在该其他国家可以确定作者的身份或位置)。WIPO 还应帮助建立作品信息网络,以方便识别孤儿作品的作者。这将明确孤儿作品受保护或不受保护的状态。

1(g) 可以修改 1996 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条约》,将任何属于公共领域作品的电子信息纳入“权利管理信息”的定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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