称该页面上的信息和评论均构成诽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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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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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该页面上的信息和评论均构成诽谤

Post by pappu636 »

网络上的事情发生在哪里?这是互联网监管的永恒问题。虽然我们喜欢将互联网视为一种全球媒介,但我们越来越多地面临着监管打击和针对网络事件的现实解决方案。最新的与网络管辖权有关的判决是 Bolagsupplysningen OÜ 和 Ingrid Ilsjan 诉 Svensk Handel AB(案件 C-194/16),这是一起网络诽谤案。

该案涉及瑞典商业行业贸易联合会 Svensk Handel 和爱沙尼亚公司 Bolagsupplysningen ,后者提供企业搜索服务,主要在瑞典开展业务。Svensk Handel 的职能之一是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可疑商业行为的信息,它列出了几个从事潜在破坏性和/或欺诈行为的网站。Svensk Handel 在Bolagsupplysningen上有一个条目(撰写本文时仍有效),警告用户这家爱沙尼亚公司向其客户发送了错误的地址表格,退回时包含注册商业订阅的条款。该页面有开放的评论(撰写本文时有超过 1600 条),其中大多数是消费者对这家爱沙尼亚公司的批评并提供了自己的经历。

Bolagsupplysningen 在爱沙尼亚法院起诉 Svensk Handel 诽谤,。他们声称这些评论充斥着对其员工的侮辱甚至死亡威胁。爱沙尼亚法院一审驳回了这一诉讼,因为该页面是在瑞典发布的,而且是瑞典语,因此在爱沙尼亚无法确定造成损害;此外,内容通过互联网在爱沙尼亚发布的事实并不意味着有义务向爱沙尼亚法院提起诉讼。该案被上诉,塔林上诉法院支持第一项裁决。该决定随后上诉至爱沙尼亚最高法院,法院决定中止诉讼,并将三个问题推迟至欧洲联盟法院审理。

法人能否在侵权网络评论发生地国家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该评论造成的全部损失?
法人能否在其利益中心所在国起诉要求赔偿网上侵权评论造成的全部损害?
如果问题 2 的答案是肯定的,那么受害人可以在哪个司法管辖区寻求救济?
欧盟法院对第一个问题迅速给出了否定的回答,裁定一个人“不能在互联网上发布信息的每个成员国的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更正该信息并删除这些评论。”这是最合乎逻辑的结论,因为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所有成员国都会打开网络诽谤诉讼的闸门,而这些诉讼与某些信息在网上发布的事实无关。这样就太疯狂了。

法院将第二和第三个问题合并,并更详细地探讨了潜在的法律问题。法院提出了如下法律问题:

“…如果法人声称其人格权因在互联网上发布与其有关的不正确信息并且未删除与其有关的评论而受到侵犯,则可以向其利益中心所在的成员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更正该信息、删除该评论并就所遭受的所有损失进行赔偿,如果是这种情况,确定该利益中心应考虑的标准和情况是什么。”

欧盟法院此前就该问题做出的裁决是 eDate Advertising and Others (C-509/09 和 C-161/10),该裁决认为,在涉及侵权、违法或准违法行为的在线管辖权时,主要考虑因素是在发生或将要发生损害事件的地点提起诉讼,法院显然对此进行了广义解释,并评论说,这可以被视为该人居住地,因为这是损害最可能发生的地方,同时考虑到损害将“最强烈地体现在 马来西亚手机数据 相关人的利益中心,因为他在该地享有声誉。”(第 33 段)。法院进一步解释了这一理由:

“因此,当相关法人在其注册办事处所在成员国以外的成员国开展其主要活动时,如本案的情况,有必要假定该法人的商业声誉在该成员国比在任何其他成员国都高,而该声誉可能会受到相关出版物的影响,因此,任何对该声誉的损害都会在那里最为明显。从这个意义上讲,该成员国的法院最有能力评估该所谓损害的存在及其潜在范围,特别是考虑到在本案中,损害的原因是该法人在其开展其主要活动的成员国管理的专业网站上发布了据称不正确或诽谤性的信息和评论,考虑到这些信息和评论所使用的语言,这些信息和评论大部分是为居住在该成员国的人们所理解的。”

法院随后回答了所提及的问题:

“因此,第二和第三个问题的答案是,第 1215/2012 号条例第 7(2) 条必须解释为,如果法人声称其人格权因在互联网上发布与其有关的不正确信息以及未能删除与其有关的评论而受到侵犯,则可以向其利益中心所在成员国的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更正该信息、删除该评论并就所遭受的所有损害进行赔偿。
当相关法人在其注册办事处所在的成员国以外的其他成员国开展其主要活动时,该法人可以在该另一成员国起诉涉嫌造成损害的人,因为该国是损害发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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