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一点上,法院似乎再次“忘记”了,在意大利法律体系中,“双重途径”实现:i)通过在刑事诉讼中行使民事诉讼;ii)民事诉讼中,判决与刑事判决完全独立。事实上,意大利现行制度正是受到诉讼分离理念的启发,排除了初步调查(持续时间过长)结果对受犯罪侵害者的民事权利的任何自动影响,这些权利始终可以通过向民事法庭提起赔偿或补偿诉讼来保护(从《刑事诉讼法》第75、651和652条可以看出。
现在,如果如法院所述,上诉人没有义务启动民事诉讼,那么意大利法律制度也同样承认这一权利。法院对于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能遇到的证据困难的考虑是无关紧要的,特别是如果考虑到该诉讼中保护的资产是声誉,因此证明事实并不特别复杂。
迄今为止所做的考虑似乎也与法院关于违反有效救济权(《欧洲人权公约》第 13 条)的推理相关。
关于这一点,斯特拉斯堡的法官认为,第 14 条规定的补救措施。上诉人不能援引所谓的 Pinto 法第 2 条第 2 款之二,因为根据法律条文,为了计算不合理的审判时间,必须具备刑事审判中的民事当事人资格。从这个角度来看,这将 哈萨克斯坦号码数据 违反第 14 条规定的原则。 13 欧洲人权法院,因为申请人未获得其可以利用的补救措施。在这方面,欧洲人权法院的裁决与上述宪法法院的裁决(2020 年第 249 号)形成了鲜明对比。后者实际上提出了艺术的宪法合法性问题。 2,co.2 bis,所谓的 Pinto 法,因为意大利法律制度在任何情况下都承认受害方有替代补救措施,即有可能在民事法庭开始审判。也正是由于这种双重保护制度,《欧洲人权公约》的推理才无法被共享。最后,阅读Petrella
裁决 的结论,人们可能会认为,通过扩大程序当事人的概念和扩大诉诸法庭权利的保障,欧洲人权公约实际上比意大利法律制度为“受害方”提供了更大的保护。然而,当我们看一下这句话的理由时,这种印象就消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