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候协会老年人及其他人诉瑞士:确认人权对气候保护的根本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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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seline371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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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协会老年人及其他人诉瑞士:确认人权对气候保护的根本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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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人权法院于 4 月 9 日作出裁决,裁定上诉人瑞士老年妇女气候协会 ( Verein Klimaseniorinnen Schweiz ) 和四名公民胜诉,理由是瑞士联邦在缓解气候变化方面存在失误,其依据是《公约》第 2 条(生存权)、第 6 条(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第 8 条(享有私人和家庭生活、住宅和通信的尊重权)和第 13 条(获得有效救济的权利)。
此案是一系列由协会和公民针对被认为有责任实施“不够雄 阿塞拜疆号码数据 心勃勃”的应对气候变化行动的国家政府提起的纠纷的一部分,尽管国际科学证据早已强调需要通过缓解和适应政策进行有效干预(参见IPCC 自 1990 年以来发布的报告。

这些诉讼针对的是国家司法体系内的公共当局以及欧洲人权法院,随着时间的推移,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对遵守该法院的国家的法律体系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在欧洲气候争端中,即使在国内司法管辖区,最常援引的条约文书也是《欧洲人权公约》,这并非巧合,尽管《欧洲人权公约》没有明确考虑享有健康或有益环境的权利,但该公约与不断发展的法理一起,也允许保护环境利益。

判决的主要内容
作为一项初步事项,为了确定诉讼的可受理性,法院需要核实上诉人(自然人)是否根据第 41 条具备受害人的身份。宪章第 34 条以及上诉协会是否有合法资格代表此类主体行事,即所谓的诉讼资格。
针对前者,法院指出,如果一方面“有确凿的科学证据表明气候变化已经导致发病率和死亡率上升”,另一方面“鉴于气候变化的性质及其各种不利影响和未来风险,以不同方式和不同程度受到影响的人数是不确定的”。这一前提解释了法院采取的限制态度。因此,一方面,它强调需要使用广泛的标准来承认自然人在环境问题上的合法性,但另一方面,它重申了其传统取向,即上诉人必须证明他个人并直接受到有争议的行为或不作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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