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于这种联系的性质我想提请读者注意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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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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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这种联系的性质我想提请读者注意另

Post by pappu6327 »

篇出色的文章,这次是在《EJIL》最新一期上——凯瑟琳·德尔玛(Katherine Del Mar)的《国际人道主义法下的‘归属’要求》(2010)21 EJIL 105,重点讨论了《GC III》第 4(A)(2) 条规定的“属于某一方”测试。凯瑟琳认为——我同意——非国家行为体民兵组织很可能“属于”国际性武装冲突的缔约国,这仅仅基于一项事实上的协议,但同时,根据国家责任的一般规则,其行为可能不归于该国。

简而言之,我上面提到的第一类表面上的非国家间武装冲突(第三国对国内冲突的干预)的国际化取决于干预国与非国家行为者之间的关系性质。这种关系可以是归因关系,但不一定。全面控制关系(这不足以归因)或事实上的协议也可能足够。

那么,如果假设真主党的行为不归咎于黎巴嫩,那么第二种可能的国际化类型,即以色列-真主党的例子,又会如何呢?我的观点与达波的观点相同——正是 A 国在未经 B 国同意的情况下对其人民使用武力,才引发了国际武装冲突。以色列入侵黎巴嫩引发了与黎巴嫩的冲突,而不仅仅是与真主党的冲突。即使以色列严格限制自己攻击真主党目标(它并没有这样做),情况仍然会如此。在我看来,真主党可以被归类为代表黎巴嫩作战的民兵,其成员必须满足《日内瓦第三条约》第 4(A)(2) 条的额外要求才能获得战斗人员身份,也可以被归类为直接参与敌对行动的平民。

这种方法的替代方法是将国际化严格限制在非国家行为者的行为可归因于 阿塞拜疆 WhatsApp 号码 国家的那些案件。由于归因的一般规则正是因为它们具有普遍性而严格,因此这要么会大大限制国际化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可能案例数量,要么会导致尼加拉瓜/塔迪奇/种族灭绝等类型的归因法理冲突。同样,这需要接受平行冲突的可能性,正如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在许多案件中所做的那样。因此,只有当波斯尼亚塞族人的行为可归因于塞尔维亚时,波斯尼亚和塞尔维亚之间才会发生国际性武装冲突,而波斯尼亚政府和波斯尼亚塞族之间的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将同时进行。同样,以色列和黎巴嫩之间也会发生国际性武装冲突,以色列和真主党之间也会发生平行的非国际性武装冲突,除非真主党的行为可归因于黎巴嫩。

在我看来,这种替代方案不仅混乱,而且毫无必要。这种相互重叠的制度拼凑起来可能行不通,在我看来也是不可取的。但当然,理性的人可以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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