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直在研究海地维和行动,即联合国驻海地稳定特派团,在研究过程中遇到了一个问题,我很想听听 EJIL:Talk! 读者对此的看法。已经发生了许多事件,有人抱怨过度使用武力,也有人反驳说武力并不过度。我的问题只是“什么法律适用于”维和任务(特别是在使用武力的背景下),因为海地没有发生过武装冲突。当安理会授权使用武力时(无论是针对某个国家的强制行动还是维和行动),我认为自愿联盟或联合国部队必须根据国际法行使其使用武力的权力。但如果没有武装冲突,那么根据第七章,维和人员使用武力适用什么法律?
联合国海地稳定特派团人员的报告和评论表明,联合国海地稳定 亚美尼亚 WhatsApp 号码 特派团指挥官、他们在联合国的政治顾问以及来自美国、法国和加拿大的顾问认为,由于联合国海地稳定特派团有第七章授权,只要他们遵守交战规则 (ROE),他们就可以使用他们认为执行该授权所需的任何武力。但是,据推测,交战规则必须起草以符合适用的国际法框架的约束。联合国海地稳定特派团的交战规则并未公开,但联合国海地稳定特派团报告和评论中使用的语言表明,国际人道主义法 (IHL) 是特派团认为应该在其内运作的总体管理框架。(当然,特派团人员似乎并没有在执法框架内思考,频繁提到“附带损害”表明存在国际人道主义法框架)。这并不奇怪,因为国际人道法是维和人员主要接受培训的法律,也就是说,当维和人员开始使用武力时,他们是在法律框架内进行的(他们不会仅仅因为有第七章的授权就制定自己的规则),而这个框架通常就是国际人道法。
我没有与联海稳定团的任何人交谈过,但我与曾在其他没有武装冲突的国家服役的联合国维持和平特派团(特别是联利特派团)的指挥官交谈过,他们的观点是,无论他们被部署到的国家是否存在武装冲突,如果特派团有第七章的授权,它可以使用一切必要的武力来执行该授权;而当特派团为此目的使用武力时,国际人道法就适用于该特定行动。
我同情那些试图在暴力和动荡局势下按照第七章授权执行任务的指挥官;但我不明白国际人道法如何(或以何种依据)适用于没有武装冲突的地方。
1999 年秘书长关于“联合国部队遵守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公告指出,国际人道主义法适用于“在武装冲突局势中作为战斗员积极参与的联合国部队,适用于其参与的程度和持续时间”。我不清楚联合国有任何指导方针表明国际人道主义法也适用于其他情况。
要发生武装冲突,必须有可识别的冲突方。成员流动的犯罪团伙无论其活动多么暴力,都不是武装冲突方。日内瓦武装冲突法治项目 (RULAC) 指出,海地和利比里亚均不存在武装冲突,国际人道法不适用于这些国家。相反,RULAC 指出,墨西哥是否存在武装冲突尚不清楚:这取决于墨西哥的犯罪武装团体是否是武装冲突方,对此存在不同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