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斯法官忽略了其他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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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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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斯法官忽略了其他重要问题

Post by pappu6327 »

目前尚不清楚这三项例外是否应被视为说明性的还是详尽无遗的,但无论如何,该判决对国际人权法 (IHRL) 调查义务的相当狭隘的法律分析本可以从进一步的考虑中受益。从我的角度来看,本文的其余部分将表明,该判决本可以从对国际人道主义法 (IHL) 的更深入的法律分析中受益。

劳埃德·琼斯法官指出,虽然国际人道法和国际人权法都适用于国际武装冲突,但这两大法律体系并不总是同步的,因此,应通过国际人道法的规则来解释国际人权法的规则。他提出这一点是为了表明国际人道法并不要求对拘留进行严格的司法监督,而国际人权法则要求如此,并得出结论“这进一步破坏了上诉人试图根据第 5 条建立缺乏司法控制的调查义务的企图”(第 184 页)。他的意思是,缺乏对拘留的司法控制并不违反第 5 条,因此不需要进行调查。

但是,在讨论国际人权法与国际人道法如何共存这一具体问题时,劳埃德·。劳埃德·琼斯法官适用某些国际人道法规则来限制国际人权法的范围(即没有义务对拘留进行司法监督),但他没有采取相反的做法:适用国际人道法规则来支持或扩大国际人权法调查非法转移和拘留的义务范围。

虽然与国际人权法相比,国际人道法扩大了国家拘留个人的权力,但非法转移和拘留 新加坡 WhatsApp 号码 国际武装冲突中的受保护人员严重违反了日内瓦公约,需要受到刑事制裁和调查。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评论明确指出,非法转移的严重违反包括违反《日内瓦第四公约》第 45 条,该条本质上是一项不驱回条款。因此,即使 Lloyd Jones LJ 是正确的(我不是在说他是否正确),国际人权法本身并不要求对所有违反不驱回条款的行为进行刑事调查,但有一个非常有力的论据可以证明,当国际人权法应用于国际武装冲突的背景下时,情况并非如此。这是因为国际人道法严重违反制度为国际人权法注入了调查不驱回转移的义务。

此外,国际人道法的移交规则削弱了莱格特法官拒绝调查义务的立场,因为他声称不能将使某人面临虐待风险等同于直接虐待。国际人道法的移交规则也削弱了他关于违反不驱回原则并不“违反文明社会刑法”的主张。显然,共同起草《日内瓦公约》的国家对这两项指控都有不同的看法。在经历了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各国认为有必要将酷刑和非法移交视为同样恶劣的罪行,并要求对它们进行普遍管辖。

劳埃德·琼斯法官对第 5 条的评估与国际人道法也存在类似的问题。如果判决被理解为,除非违反第 5 条的行为达到失踪的程度,否则不值得进行刑事调查,那么国际人道法则持不同意见。另一方面,如果判决中提到的失踪仅仅是需要进行刑事调查的一个说明性例子,那么澄清这一点并选择一个不那么极端的例子会很有帮助。

根据国际人道法,“非法监禁受保护者”的严重程度远低于失踪,但属于严重违法行为,需要国家颁布有效的刑事制裁。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评论举例解释道:“无故拘禁,特别是在被占领土,可能属于这种违法行为。”《罗马规约》还禁止将“非法监禁”定为战争罪;禁止将“违反国际法基本规则的监禁或其他严重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定为危害人类罪。此外,与判决声称非法拘留“通常并不意味着任何官员犯有或可能犯有罪行”相反,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评论早在 1958 年就指出,“大多数国家法律制度都惩罚非法剥夺自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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