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GDPR 规定的电话广告 – 允许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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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zina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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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GDPR 规定的电话广告 – 允许什么?

Post by Arzina00 »

电话通话通常涉及《通用数据保护条例》所定义的个人数据的处理,因此 GDPR 的规定适用。因此,必须遵守有关处理个人数据的所有法律要求。这尤其适用于 GDPR 第 6 条和第 12 条及后续条款:处理(即电话广告)必须具有第 6 条所规定的法律依据。此外,还必须履行《GDPR》第 12 条及后续条款规定的信息义务。

因此,数据主体根据 GDPR 第 6 (1) (a) 和 (7) 条做出的同意声明构成了电话广告的法律基础。但必须事先与当事人沟通,并获得当事人的证实。然而,令人怀疑的是,仅凭《GDPR》第 6 条第 (1) 款 (f) 项规定的广告商的合法利益是否足以作为电话广告的法律依据并必须予以拒绝,即使《GDPR》第 47 条第 7 句规定,为直接营销目的而处理个人数据可视为服务于合法利益的处理。必须考虑到,除了基于 GDPR 第 95 条和 2002/58/EC 指令的合法利益之外,还必须满足 UWG 第 7 条的要求。

除了《GDPR》第 6 条第 1 款 f)项所定义的合法利益外,在向消费者进行电话广告的情况下,必须事先获得消费者对通过电话进行广告的明确同意,符合《GDPR》第 7 条第 2 款第 2 项第 1 项替代 UWG 的规定。对于 B2B 领域的任何其他市场参与者(例如公司(包括联系人)),至少需要根据第 7 节第 2 款第 2 项 Alt. UWG 获得推定同意。是否存在推定同意取决于个案。

因此,可以说,在 B2B 领域的广告呼叫的 尼泊尔号码数据 情况下,除了合法利益之外,至少还必须有推定同意。除了合法利益之外, B2C 领域始终需要明确的同意。


根据 UWG 的未经授权的电话呼叫 - 何时禁止电话营销?
在竞争法方面,适用前述不合理工作法第7条:根据不合理工作法第7条第1款第1句,对市场参与者造成不合理困扰的商业行为是不可接受的。根据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UWG)第 7 条第 1 款第 2 句的规定,这尤其适用于广告,即使相关的市场参与者显然不想要这种广告。

第 7 节第 2 款第 2 项第 1 替代条款 UWG 适用于未经请求的电话广告和针对消费者的广告电话(B2C):必须事先获得消费者的明确同意。对于另一个市场参与者,例如一家公司和该公司的联系人(B2B),至少需要根据第 7 节第 2 款第 2 项 Alt. UWG 的规定获得推定同意。此外,还必须考虑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UWG)第 3 条,该条规定禁止不正当的商业行为。

特殊情况:网络钓鱼电话和市场及民意调查

所谓的网络钓鱼电话必须加以区分。这不是电话广告。即使在通话中提到了产品和公司名称也不行。网络钓鱼电话指的是诈骗者想要从相关人员那里获取相关敏感数据。这些数据可能包括密码或银行详细信息。这些信息随后被用来策划犯罪。据联邦网络管理局称,市场和民意调查一般不应被视为电话广告。如果目的是通过隐蔽的方式促进销售,例如通过调查,则不适用。这也是电话广告的一个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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