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显然人们对意大利法官提出的三重初步审理非常感兴趣,这些审理旨在审查税收制裁(Menci案,C-524/15)和金融制裁(Garlsson Real Estate 等案,C-537/16 以及合并案Di Puma,C-596/16 和Zecca,C-597/16)领域的双轨制。
总检察长 Campos Sànchez-Bordona 提出的结论是基于对该原则的保障主义观点,并考虑到A. 和 B. v.。挪威,法院确认没有给予其连续性。斯特拉斯堡法院对所涉权利提供的解释代表了最低限度的保护,并且根据第 51 条。 52,第3、CdfUE,欧盟法律体系可以赋予更广泛的保护。此外,斯特拉斯堡法院制定的指标的应用似乎无法指导国家法官确定且可预测地适用禁止一事不再理原则。
此外,关于欧盟管辖的问题,第 51 条规定: 51,第《尼斯宪章》第 1 条规定,只有在“ 瑞典号码数据 有必要并符合联盟承认的普遍利益目标或保护他人权利和自由的需要”的情况下,个人权利才可受到限制,双重制裁轨道不能被视为对《1989 年欧盟条约》规定的权利的限制。 50 CdfUE 是严格必要和适度的,因为即使采用单一类型的措施,也足以制止非法行为。
欧洲法院的判决遵循相同的辩论路径,按顺序解决以下问题:a)确定诉讼的实质犯罪性质和制裁; b) 验证同一事实的存在; c) 审查该条所保障的权利的限制的合法性。第 50 条 CdfUE在Menci
案 中提出的初步问题是“第 50 条 CdfUE 的规定是否排除了对被告已受到不可撤销的行政处罚的行为提起刑事诉讼的可能性[针对第 74/2000 号立法法令第 10 条之二规定的应受惩处的犯罪]”。 法院确定存在相同的重要事实,并且根据第 41 条,税收制裁本质上具有犯罪性质。 13 立法法令号471/1997,因此,两个条件均已满足(bis和
同上),检测到艺术所确立的权利的限制。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