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 STC 73/2021,宪法法院也重申了其作为基本权利有效保障者的地位。这一主张显而易见,因为它本着反形式主义的精神,声称将来在面对不允许人身保护令的决议时,将允许诉诸宪法保护令,而不管以前是否发生过行为无效的情况。最终,宪法法院必须决定,当个人自由的保障受到威胁时,宪法权利保护上诉的辅助性原则可能会让步,而要求驳回先前的诉讼,由于这会导致拖延,可能会危及宪法权利保护上诉所保障的保障的有效性。
或许,对于缺乏执行的事故问题,目前还没有定论,,正如我们所看到的,是值得怀疑的。我们在这里发现了欧洲人权法院理论的某种呼应,根据该理论,当国家法院的诉讼程序不能对所援引的权利损害构成有效补救时,可以忽视该诉讼程序。
当然,宪法法院对此并未作出明确表态。在 STC 73/2021 中,确定了案 科特迪瓦号码数据 件的解决方案可以通过具有普遍相关性的理论考虑来支持的可能性。然而,可能重申该文件作为基本权利的有效保障的意愿,以及对执行无效事件的有效性的怀疑,对于加强其决定至关重要,尤其是该判决似乎引发了讨论,这体现在四名法官支持的两票中。
总而言之,最好不要让自己被热情冲昏头脑。矛盾的是,恢复宪法法院文件的判决是针对人身保护令的,而人身保护令的有效性只取决于普通判决,只有普通判决才能以必要的速度解决这个问题。根据 STC 73/2021 的规定,从提交保护令申请到判决之日,将有 106 个月的时间不间断,这使得判决无法有效弥补对人身自由权和人身保护令造成的损害。该判决最大的意义在于向法官们发出警告,让他们“认真对待”人身保护令的要求。
这意味着,最终我们会得出这样的结论:基本权利的有效性不在于多或少地诉诸宪法保护令,也不在于多或少地提起诉讼,而在于为司法机构提供手段,使其能够在适当的时间内正确地处理诉讼,并确保司法机构承担并运用基本权利文化。不幸的是,考虑到过去几十年的进步,这两种元素似乎仍然在很多情况下被耗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