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生活经历完全属于家庭生活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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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seline371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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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生活经历完全属于家庭生活的概念

Post by roseline371274 »

就第一个方面而言,根据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对《宪章》第7条的解释当然值得注意。首先,在这个视角中具有决定性的是斯特拉斯堡法学对家庭生活概念的拒绝,该法学将家庭生活解释为“一个依赖于亲密个人关系的实际情况的事实问题”,而不是教条地确立的概念,并且在这个框架下,我们可以认为“父母和孩子在一起的可能性是家庭生活的一个基本要素”。显而易见的是,从Schalk et Kopf v. 案的判决开始,承认也同样重要。

奥地利——同性恋伴侣(以及这些伴侣所生育的家庭)(见第 61 段)。选择明确对 香港号码资料 宪章进行“传统导向”的解释,证实了法律体系之间关系的潜力——正如判断参数的表达所证实的那样——目的是扩大自由空间和有效享受基本权利;同时也证实了这种辩论选择对于加强裁决本身的合法性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为对于案件中那些还没有统一的解释框架的方面来说。在这方面应当指出的是,根据《公约》对《宪章》的解释涉及家庭生活的概念,但不涉及例如《宪章》第 24 条和第 45 条的范围,这些条款涉及未成年人的利益(关于这些利益的参考框架似乎更加巩固。

就第二个方面而言,未成年人是联盟公民的情况在决策过程中具有核心重要性。如果你仔细观察,就会发现它决定并制约了其发展。事实上,正是从拥有欧盟公民身份开始,才需要确保未成年人能够充分、有效地享有在欧盟领土内迁徙的基本自由,并且最重要的是,以适合其家庭生活经验的方式(即,她可以与她的母亲自由迁徙)。在公民身份的棱镜中——“成员国公民的基本地位”(第 41 段)——我们看到,在一体化进程的框架内,个别实例作为抵抗节点的艰难出现,尊重成员国地位及其利益的重要性。毫无疑问,欧盟基本权利法理中已经存在这种动态;但它在公民身份中找到了统一和内部和谐的时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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