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自由受到条约和习惯国际法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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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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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自由受到条约和习惯国际法的保障

Post by pappu6327 »

它被载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19 条)、《世界人权宣言》(第 19 条)和《欧洲人权公约》(第 10 条)等区域性条约中。正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19(2) 条所述,它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信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是口头的、书面的、印刷的、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体”。

干涉外国选举的国家,例如干涉候选人的在线竞选活动(传播)或更改或删除选民希望获取的候选人在线信息(寻找),都涉及言论自由。对于打击外国在线选举干涉的国家而言,任何阻碍在线言论的活动,例如要求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或社交媒体公司过滤、删除或标记干涉国发布或传输的数据,本身都必须符合下文所述的人权标准。

与言论自由权一样,隐私权是一项习惯权利,也体现在条约法中(例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17 条;《世界人权宣言》第 12 条;《欧洲人权公约》第 8 条)。它也可能与选举干预有关,2016 年美国总统大选期间私人电子邮件外泄和公开传播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条约和习惯法也保障所有公民参与公共事务、投票和被选举的权利(例如《公民权利和政治 马来西亚 WhatsApp 号码 权利国际公约》第25条、《世界人权宣言》第21条、 《欧洲人权公约第一议定书》第3条、《美洲人权公约》第23条)。虽然国际判例法历来侧重于对这些权利的内部干涉,但原则上没有理由将第三国的干涉排除在其范围之外(关于域外管辖权问题,见下文)。例如,导致选民压制的网络行动将直接妨碍行使投票权。至于影响行动,人权事务委员会指出(第25号一般性意见,第19段),“选民应能够独立形成意见,不受任何形式的暴力或暴力威胁、强迫、利诱或操纵性干涉(着重号是我加上的)。”

上述个人权利都不是绝对的。国家可以通过为实现合法目标而采取的措施来限制这些权利的行使或享有,这些措施是实现该目标所必需的、法律规定的和适度的(例如,见第 34 号一般性意见,第 22 段)。然而,外国干涉选举极不可能满足这些要求,因为它的目的不是人权法认为的合法目的。

有人提出,外国干涉选举可能会侵犯人类的自决权,而这项权利也受到习惯法和条约法的保护(《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一条;《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一条;《联合国宪章》第一条和第五十五条)。自决权包括人民决定自己政治安排的权利。那些认为自决问题出现在外国干涉选举背景下的人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选举代表了人民对其统治政治制度性质的主权意志,因此,扰乱选举就是在干涉他们行使自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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