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方面,反制措施通常被认为是“黑客反击”。例如,受害国可以开展网络行动,以摧毁责任国用于干预选举的网络基础设施,否则这一行为可能构成对责任国主权的侵犯。然而,反制措施也可能针对除敌对行动之外的其他网络基础设施;事实上,只要反制措施旨在制止影响选举的非法网络活动或确保基于这种干预的赔偿,其性质甚至不必是网络性的。
应该强调的是,。也许最重要的是,反措施只能用于应对违反国际法的选举干预(或未能尽职调查);如果缺乏归因或违反的要素,则该反应不能算作反措施,行动仍属非法。
最后,当一个国家的“基本利益”之一面临“严重和迫在眉睫的危险”时,无论危险的来源是什么,也不管这种危险是否是违反国际法造成的,只要它采取的措施是唯一手段,并且这种行动不影响任何其他国家的根本利益,那么一个国家可以采取非法行动来消除威胁(《阿塞拜疆安全条约》第 25 条)。这种所谓的“必要性抗辩”仅限于特殊情况(《塔林手册 2.0》第 26 条)。
选举的进行显然是民主制度的基本利益。因此,对于特定选举干预事件的决定性问题通 印度尼西亚 WhatsApp 号码 常是其后果是否严重到足以被定性为“严重”。不幸的是,国际法没有规定必要严重程度的明确门槛。但如果危险严重,则允许采取非法行动来应对选举干预。
结论
至少可以说,这是很复杂的。有些与外国选举有关的活动显然是非法的,例如一国机关开展网络行动影响目标国执行选举的能力。然而,除了少数毫无疑问是错误的案件之外,管理网络活动的国际法中的多重缺陷将阻碍将特定的选举干预行为明确定性为非法行为。这些问题包括事实和证据问题,以及围绕主要规则的存在和解释的悬而未决的问题。这些问题影响到应对方案的可用性。显然,这种法律迷雾要求各国继续采取行动来澄清规则(参见霍利斯报告),因为在那之前,各国将很难确定如何定性选举干预并对其进行有效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