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缺乏统的国家实践至少可以肯定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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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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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缺乏统的国家实践至少可以肯定的是

Post by pappu6327 »

习惯国际法并不要求各国制定专门制裁诽谤外国元首的诽谤行为的专门法律。然而,如果存在习惯规则,根据该规则各国一般有义务制裁此类诽谤行为,德国遵守相应的国际义务不会因废除《德国刑法》第 103 条而受到威胁,而只是通过执行其一般诽谤法来确保这一点。

另一方面,人们当然也可以提出这样的问题:当涉嫌侮辱国家元首履行官方职责时,人权(例如《欧洲人权公约》第 10 条规定的言论自由权)在多大程度上要求国家对其诽谤法进行限制性解释,或者国家是否甚至有义务废除过分惩罚侮辱外国元首的刑事规范。在这方面特别相关的是“哥伦布尼等人诉法国”一案,该案于 1999 年由两名法国《世界报》记者向欧洲人权法院提起,这两名记者 法国 WhatsApp 号码 此前曾被法国法院判定侮辱外国元首,即摩洛哥国王。欧洲人权法院在其 2002 年的判决中裁定,“仅根据 [国家元首] 的职能或地位而保护他们免受批评,无论这种批评是否合理 […] 都等于赋予 [他们] 一种与现代实践和政治观念无法调和的特殊特权”(第 68 段)。因此,法院在Colombani 等人诉法国案中得出结论:“侮辱外国元首的罪行可能会抑制言论自由,而又不符合任何能够证明这种限制是正当的‘迫切社会需要’”(第 69 段)。随后,法国废除了相应的法定罪行(见上文)。有关欧洲人权法院作出的进一步相关判决的简要概述,我们很高兴参考 Veronika Bílková 的帖子“你不应侮辱(外国)国家元首?”。

3. 结语

众所周知,“棘手案件会造就坏法律”这一格言表明,一般规则的概念不应主要由从特殊案件中得出的结论来指导。鉴于其背景和讽刺性质,这首诗可以说构成了这样一种情况,其特殊情况导致了博默曼有罪不罚。因此,人们很容易认为,德国政府错误地基于一项一般规则不适用于特殊情况而决定废除该规则;如果一位外国元首受到粗鲁的侮辱而没有任何讽刺意味,那么可能就不会有废除刑事规范的动力。

虽然这种观察可能有一定的道理,但最终还是忽略了关键点。相关违法行为属于德国一般诽谤法的更广泛范围。因此,虽然棘手的案件(或糟糕的诗歌)可能推动了立法改革,但它并没有“制定坏法”,至少从国际公法的角度来看不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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