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宪法法院 2015 年 9 月 23 日对利比亚飞马救援行动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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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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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宪法法院 2015 年 9 月 23 日对利比亚飞马救援行动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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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注:这是讨论德国联邦宪法法院“飞马救援行动”判决的两篇文章中的第一篇。

2011 年利比亚内战期间(联合国授权军事行动开始前),德国总理根据外交部长和国防部长的提议,决定从班加西以南 400 公里的纳夫拉工业区撤离 132 名人员(德国和其他国家的平民)。这次行动被称为“飞马行动”,在没有任何战斗行动的情况下取得了成功。

随后,德国联邦议院的一群议员向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提出诉讼,称在决定军事行动时,行政部门和立法部门之间根据宪法和法律划分的权力不仅要求事先获得议会批准,而且在允许行政部门自行决定的紧急情况下,还需要事后获得正式批准。法院驳回了这一诉求(第二参议院判决,2015 年 9 月 23 日,第 2 BvE 6/11 号)。

1. 法律框架和背景
德国可能是世界上议会参与海外使用武力决策的法律制度最为详尽的国家。在宪政民主国家,行政部门和议会之间“战争权”的分配和划分反映了一方面需要迅速、专业、对外团结、稳定和保密,另一方面又渴望民主、问责和透明之间的矛盾。简单地说,可以称之为有效性和合法性之间的矛盾。在国家实践中,“战争权”传统上主要保留给行政部门。但对民主问责和公开性的关注不断增加,并导致——在民主国家——议会(享有最强民主合法性的机构)参与该决策。宪法是此类议会权力的基础,例如在美国(美国宪法第 1 条第 8 款);2008 年纳入的法国宪法第 35(3) 条,以及2011 年纳入的法国宪法第 45(4) 条。俄罗斯宪法第102条d)款。

德国宪法(基本法(Grundgesetz, GG))包含两项 西班牙 WhatsApp 号码 相关条款,即第 24(2) 条和第 87a 条 GG ,其中未提及议会。但联邦宪法法院的“越界”判决(BVerfGE 90, 286 of 12 July 1994)和第二项判决(“AWACS” −BVerfGE 121, 135,2008 年 5 月 7 日)明确规定了寻求第一议院即联邦议院授权的宪法要求。

德国《议会参与法》( 2005 年 3 月 18 日, 《议会参与法》,BGBl. 2005 I,775)被视为将先前的宪法案例法编纂成法典。这意味着议会“特权”被视为直接源自《基本法》。宪法就是法官所说的。

该规约要求第一议院(联邦议院)以简单议会决议的形式批准任何“在基本法范围之外部署德国武装部队” ( 《议会部署法》第 1(2)款 ),且以简单多数通过。该规约第 2(1)款更详细地解释了“部署武装部队”的含义:“当德国军队士兵参与武装行动或预计将参与武装行动时,即存在武装部队部署。”在 AWACS 案中,德国联邦法院规定参与预期必须是“具体的”。《议会部署法》第 2(2)款定义了哪些活动不属于部署。这些是:(1)准备措施和规划;和(2)在没有(具体)预期参与武装行动的情况下,仅用于自卫而携带武器的人道主义援助。

与其他国家一样,议会参与的法律制度规定了紧急或紧急情况下的特殊程序。根据《议会干预法》第 5 条,政府可以在紧急危险情况下(“ Gefahr im Verzug ”)不经议会作出决定,但需要事后获得批准。必须“迅速”(“ unverzüglich ”)寻求批准。

最后,对于“低强度和低规模的部署”,还有一个简化程序,需要两个议会委员会的参与——外交委员会和国防委员会( 《议会防御法》第 4 款)。

2014 年,成立了一个议会委员会,旨在探讨对相关法规的修订,以使程序更加灵活。但随后于 2015 年 6 月 16 日发布的Rühe报告 ( BT Drs. 18-5000 ) 却倾向于加强议会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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