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院就“以色列在包括东耶路撒冷在内的被占领巴勒斯坦领土上的政策和做法的法律后果”发表了备受期待的咨询意见。这是一份轰动一时的意见,也是以色列的彻底失败。凭借这份意见,法院自信地在确定国际法内容方面发挥了强大的作用,而不受强国可能不会遵守其裁决的担忧的阻碍。法院裁定,以色列违反了占领法、巴勒斯坦人民的自决权和国际人权法。它得出了一个全面的结论,即以色列有义务尽快结束占领,撤离所有以色列定居者,并对占领造成的损害进行大规模赔偿。整个意见的一个关键基石是法院裁定以色列非法吞并了巴勒斯坦领土。这一裁定是正确的,但是,由于法院似乎将禁止吞并的规定建立在禁止使用武力的基础上,因此法院再次混淆了这一规范的法律基础,并且未能充分阐明该意见的利害关系。
背景
联合国大会要求 2024 年意见确定以色列“持续侵犯”巴勒斯坦人民的“自决权”以及“自 1967 年以来长期占领、定居和吞并巴勒斯坦领土”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六十多个国家发表了书面声明,绝大多数国家支持巴勒斯坦。有时情绪激动的口头程序持续了一周多。
二十年前的这个月——2004 年 7 月 8 日——国际法院发表了一项重要的咨询意见,认为以色列在约旦河西岸修建的隔离墙违反了国际法,包括巴勒斯坦人的自决权。2004年,国际法院援引《关于友好关系和合作的国际法原则宣言》指出,“《宪章》中关于使用武力的原则反映了习惯国际法”,并且“其必然结果是,以威胁或使用武力取得领土的行为是非法的,这同样适用。”国际法院没有得出以色列的行为是吞并巴勒斯坦领土的结论,但它指出,隔离墙“很可能成为永久性的,在这种情况下,尽管以色列正式将隔离墙定性为吞并,但它也等于事实上的吞并。”
法院没有解释其声称禁止吞并是全面禁止使用武力的“必然结 澳大利亚 WhatsApp 号码 果”是什么意思。更令人困惑的是,法院暗示了禁止吞并的另一种依据:自决权。法院在第 70 段中解释说
法院回顾,,法院在谈到托管地的一般性问题时指出,“托管地是为了该领土居民和全人类的利益而设立的,它是一个具有国际目标的国际机构,是文明的神圣信托。” (《 1950 年国际法院报告》,第 132 页)在这方面,法院还认为,“有两项原则至关重要:不吞并原则和……[尚不能自治的]人民的福祉和发展构成‘文明的神圣信托’的原则” (同上,第 131 页)。
当代学术界也对禁止吞并和规范使用武力之间的关系产生了混淆。例如,一些作者认为吞并是非法的,因为它们是非法使用武力的结果。然而,这种推理与《友好关系宣言》的文字和精神不一致,该宣言禁止一切武力吞并,而不仅仅是非法使用武力的吞并。以色列吞并戈兰高地的争议凸显了这一观点的一些当代含义;以色列在戈兰高地的背景下暗示,如果吞并是在自卫时使用武力之后进行的,那么吞并就是合法的。
因此,我们必须澄清,正如我们在即将发表的文章中所做的那样,禁止使用武力不仅仅是禁止使用武力的必然结果。它是一项独特的规范,专门规范领土所有权,与使用武力无关。尽管它当然与禁止使用武力有关,但它之所以成为国际法律秩序的基础,是因为它有助于维持并联系着上个世纪甚至更久以来国际法的三大核心项目——涉及:(1) 使用武力,(2) 人民自决,以及 (3) 在特定领土单位内巩固国家权力。由于它对现代国际法如此重要,我们还主张,正如巴西、巴勒斯坦和其他国家所建议的那样,禁止使用武力应被视为一项强制法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