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最高法院就微软诉 AT&T一案作出了裁决,该案涉及国外专利侵权。专利法主要适用于国家,因此不适用于在其他国家制造和销售的物品。美国专利法对该规则只有一个例外,即如果零部件在美国制造,然后在国外组装,则美国法院可以起诉侵权行为(美国法典第 35 条第 271(f) 款)。
本案的焦点是,软件产品是否侵犯了专利权,该产品可能通过母盘从美国发送,然后组装并销售到国外。AT&T 拥有语音编码器 ( RE32580 ) 的专利,它起诉微软,称微软 Windows 包含侵犯其专利权的代码。AT&T 在其侵权诉讼中提出了对在国外生产和销售的所有 Windows 副本的国际索赔,微软对此提出异议。
美国最高法院被问及两个问题,Windows 是否属于 s271(f) 意义上的组件?答案是肯定的。如果是,那么组件是否由美国供应?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有证据表明,物理主磁盘是从美国以外的地方运往海外组装工厂的,即使有人推测部分软件可能是在美国编写的,AT&T 抗议说这是立法中的漏洞。法院承认这可能是一个问题,但填补漏洞的责任在于立法机构。他们评论道:
“AT&T 敦促将 §271(f) 解读为仅涵盖那些实际从美国发 乌干达手机数据 货的软件副本,这将为软件制造商创造一个‘漏洞’。正如微软的实践所表明的那样,通过一种容易安排的规避措施,可以避免侵犯美国专利的责任:无需在美国制作软件的安装副本,只需从美国提供的母版生成这些副本,即可在国外快速且低成本地制作这些副本 […] 我们认为,这个‘漏洞’应该留给国会考虑,如果国会认为有必要采取行动,就可以填补。”
尽管这一讨论很重要,但我认为从外国角度来看,最重要的部分是明确反对治外法权。裁决指出:
“任何怀疑微软的行为是否超出了 §271(f) 范围的疑问都可以通过推定不适用域外法来解决,我们已经提到过这一点。美国法律只适用于国内,而不适用于世界,这一推定在专利法中具有特殊效力。”
看到美国最高法院在某些方面禁止了域外管辖权,真是令人欣慰。这令人振奋,因为它有助于将软件专利狂热保持在美国境内。我们只能希望它能一直保持在那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