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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法院就版权管辖权作出重要裁决

Posted: Tue Jan 21, 2025 6:45 am
by pappu636
事情在网上发生在哪里?这是处理一般互联网监管时最重要的问题之一。在全球通信网络中,一个人可以在哪里起诉和被起诉的问题至关重要。欧洲联盟法院在 Hejduk v EnergieAgentur ( C-441/13 ) 一案中就网上发布侵权内容的管辖权做出了一项非常重要的裁决。这是对驳回案件的管辖权要求作出的初步决定。

事实如下。佩兹·海杜克是一位专业摄影师,专攻建筑和建筑设计。她拍摄了奥地利建筑师乔治·W·莱因伯格的建筑照片。莱因伯格先生在 2004 年的一次会议上经海杜克女士许可展示了这些照片。德国能源机构 EnergieAgentur 未经授权在其网站上发布了这些照片。海杜克女士在维也纳起诉 EnergieAgentur 侵犯版权,但被告声称奥地利法院对此事没有管辖权,因为“仅仅因为可以从奥地利访问网站,不足以赋予该法院管辖权。”

关键的法律问题是对第 44/2001 号理事会条例 (EC)第 5(3) 条的解释,该条例涉及民事和商业案件的管辖权和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奥地利法院将以下问题提交给了欧洲法院:

“第 44/2001 号条例第 5(3) 条是否可以解释为,在涉及侵犯版权相关权利的纠纷中,如果该侵权行为被控通过在一个网站上保留一张照片而发生,而该网站在权利人所在地以外的成员国的顶级域名下运营,则只有

– 在被控侵权行为人所在的成员国;以及
– 根据其内容,该网站所针对的成员国?”

换句话说,问题在于法院是否可以狭义地解释管辖权,只允许针对特定司法管辖区或侵权方所在地的网站提起诉讼。

据我了解,许多人倾向于狭义的管辖权观点,即法院通常不愿意仅仅因为某个网站在该国可见就行使管辖权。然而,欧洲法院通常持有更广泛的管辖权观点,但并未将其完全应用于版权内容。欧洲法院确立了管辖权“既在损 新西兰手机数据 害发生地,也在导致损害的事件发生地”的观点,因此被告可以在这两个地方的法院被起诉。

毫无疑问,海杜克女士可以在德国提起诉讼,因此根据此前的裁决,欧洲法院必须考虑损害是否发生在奥地利。根据现有判例法,法院表示,它并不“要求相关活动‘针对’受理法院所在的成员国”。欧洲法院随后宣布,奥地利法院拥有管辖权。

对于那些通常倾向于采取更严格方法的人来说,这令人担忧。然而,在这片司法权的乌云中有一线希望,那就是国家法院的权力有限。法院表示:

“但是,鉴于受理法院所在成员国授予的版权和与版权相关权利的保护仅限于该成员国领土,因此,根据所谓损害发生地受理的法院只对在该成员国境内造成的损害具有管辖权…… ”

法院的结论是:

“考虑到上述所有因素,对所提问题的答案是,第 44/2001 号条例第 5(3) 条必须解释为,如果指控侵犯了受理法院所在成员国所保证的版权和与版权相关的权利,则该法院有权根据损害发生地审理因将受保护的照片放在其领土管辖范围内可访问的网站上而侵犯这些权利而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该法院只有权就其所在成员国造成的损害作出裁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