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法官就善待动物组织猴子自拍案作出判决
Posted: Tue Jan 21, 2025 6:26 am
加利福尼亚州一名法官驳回了善待动物组织 (PETA) 提起的版权诉讼,该动物权利组织声称它代表拍摄了上面那张著名自拍照的猴子。该案是Naruto 诉 Slater案,PETA 起诉英国摄影师 David Slater 侵犯版权,声称自己代表猴子 Naruto 行事。
案件首次立案时,我就写了一份意见书,我很高兴地告诉大家,判决结果没有带来任何意外。正如大多数法律分析师所预测的那样,法官驳回了此案,理由是猴子没有诉讼资格,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它不能被视为作者,因此它没有版权,因此 PETA 不能代表猴子行事。根据美国法律,这一判决完全合理,但我仍然认为,那些声称这张照片属于公共领域的人在美国是正确的,但在欧洲是错误的,目前的案件不会影响我对欧洲的分析。请允许我根据判决和案件事实进行详细说明。
PETA 在诉状中辩称,Naruto 拍摄了这张照片,他“有权以与其他作者相同的方式和程度拥有和受益于猴子自拍照的版权”。他们辩称,摄影师 David Slater 是拍摄自拍照所用相机的所有者,他使用在线自助出版工具出版了一本名为《野生动物个性》的书,其中包括这张著名的猴子自拍照,从而侵犯了此类版权。Slater 的律师以驳回动议回应了这一主张,动议的唯一依据是猴子不具备诉讼资格,因为它不能起诉版权。这很有意思,虽然这种策略是获得驳回动议的最简单方法,但我发现这项动议中缺少的内容与存在的内容同样重要。动议中没有提到管辖权,也没有提到 Slater 是版权所有者。我认为这是故意的,稍后我会解释。
奥里克法官完全同意被告的判决。法官和被告都决定将原告陈述的案件事实视 纳米比亚手机数据 为驳回起诉的真实情况,这些事实是:Naruto 是一只生活在印度尼西亚苏拉威西岛保护区的冠毛猕猴;他非常聪明,并且他在 2011 年通过“独立、自主的行为”拍摄了这些照片。法官随后以动物没有法庭地位,因此不能起诉版权这一简单理由驳回了申诉。法官明确指出,美国版权法并未将作者的概念扩展到动物,因此 Naruto 不是作者。
我完全同意这种解释,也同意那些认为这是版权法理智的胜利的人的观点。但是,我也认为,图片的所有权和作者身份问题并没有结束,在这里,我不同意一贯出色的 Techdirt 的观点,因为我认为在欧洲,Slater 的所有权有非常充分的理由,我认为 PETA 的诉讼并没有结束关于所有权的争论。
首先,本案中讨论的案件事实受到被告的质疑,被告称这些事实“从根本上是错误的”,但斯莱特的律师决定不以法律手段来辩论这些事实,因为 PETA 提供的事实就足以保证迅速驳回起诉。但斯莱特所说的事实对于欧洲对此案的分析很重要。正如我在其他地方提到的那样,欧洲法律不太关心谁真正按下了按钮,它更注重作品是否反映了作者的个性(参见Infopaq),以及摄影师是否对光圈、灯光、相机设置甚至放置三脚架做出了重要决定(参见Painer)。在大多数关于自拍起源的描述中,很明显斯莱特在设置导致猴子拍照的条件方面有相当大的控制权,并且在之后也选择了照片,这一行为反映了他的个性。所有这些行为都足以让他成为原创作品的作者。
其次,我们甚至还没有开始考虑该案件的潜在管辖权问题。这张照片是在印度尼西亚拍摄的,斯莱特是英国公民,那么美国法院为什么会对这场纠纷拥有管辖权?善待动物组织辩称,他们可以在加州提起诉讼,因为斯莱特曾使用美国公司 Blurb 出版他的书,但这本身并不足以赋予法院管辖权,因为该网站有一个英国版本,如果斯莱特使用这个版本,就意味着美国的管辖权主张将变得薄弱。对我来说,斯莱特的律师没有提出管辖权论点这一事实很能说明问题,因为他们可能将此保留到未来的案件中。
第三,奥里克法官的判决非常狭隘。斯莱特的律师提出了一个非常简洁的驳回动议,该动议完全基于动物不能起诉版权的事实,而奥里克法官的判决主要涉及这一事实。虽然法官做出了一个有效的声明,即猴子不能起诉,因为它不能拥有版权,但他从未裁定斯莱特是否是该图片的所有者,因为这从来不是诉讼程序的一部分。案件只涉及火影忍者是否是版权所有者,在这里法官的判决是正确的。但法官从未被要求裁定该图片是否属于公共领域,或者斯莱特是否是作者。被告巧妙地忽略了这一点,所以对我来说,这个问题在法律上仍然有待解释。
案件首次立案时,我就写了一份意见书,我很高兴地告诉大家,判决结果没有带来任何意外。正如大多数法律分析师所预测的那样,法官驳回了此案,理由是猴子没有诉讼资格,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它不能被视为作者,因此它没有版权,因此 PETA 不能代表猴子行事。根据美国法律,这一判决完全合理,但我仍然认为,那些声称这张照片属于公共领域的人在美国是正确的,但在欧洲是错误的,目前的案件不会影响我对欧洲的分析。请允许我根据判决和案件事实进行详细说明。
PETA 在诉状中辩称,Naruto 拍摄了这张照片,他“有权以与其他作者相同的方式和程度拥有和受益于猴子自拍照的版权”。他们辩称,摄影师 David Slater 是拍摄自拍照所用相机的所有者,他使用在线自助出版工具出版了一本名为《野生动物个性》的书,其中包括这张著名的猴子自拍照,从而侵犯了此类版权。Slater 的律师以驳回动议回应了这一主张,动议的唯一依据是猴子不具备诉讼资格,因为它不能起诉版权。这很有意思,虽然这种策略是获得驳回动议的最简单方法,但我发现这项动议中缺少的内容与存在的内容同样重要。动议中没有提到管辖权,也没有提到 Slater 是版权所有者。我认为这是故意的,稍后我会解释。
奥里克法官完全同意被告的判决。法官和被告都决定将原告陈述的案件事实视 纳米比亚手机数据 为驳回起诉的真实情况,这些事实是:Naruto 是一只生活在印度尼西亚苏拉威西岛保护区的冠毛猕猴;他非常聪明,并且他在 2011 年通过“独立、自主的行为”拍摄了这些照片。法官随后以动物没有法庭地位,因此不能起诉版权这一简单理由驳回了申诉。法官明确指出,美国版权法并未将作者的概念扩展到动物,因此 Naruto 不是作者。
我完全同意这种解释,也同意那些认为这是版权法理智的胜利的人的观点。但是,我也认为,图片的所有权和作者身份问题并没有结束,在这里,我不同意一贯出色的 Techdirt 的观点,因为我认为在欧洲,Slater 的所有权有非常充分的理由,我认为 PETA 的诉讼并没有结束关于所有权的争论。
首先,本案中讨论的案件事实受到被告的质疑,被告称这些事实“从根本上是错误的”,但斯莱特的律师决定不以法律手段来辩论这些事实,因为 PETA 提供的事实就足以保证迅速驳回起诉。但斯莱特所说的事实对于欧洲对此案的分析很重要。正如我在其他地方提到的那样,欧洲法律不太关心谁真正按下了按钮,它更注重作品是否反映了作者的个性(参见Infopaq),以及摄影师是否对光圈、灯光、相机设置甚至放置三脚架做出了重要决定(参见Painer)。在大多数关于自拍起源的描述中,很明显斯莱特在设置导致猴子拍照的条件方面有相当大的控制权,并且在之后也选择了照片,这一行为反映了他的个性。所有这些行为都足以让他成为原创作品的作者。
其次,我们甚至还没有开始考虑该案件的潜在管辖权问题。这张照片是在印度尼西亚拍摄的,斯莱特是英国公民,那么美国法院为什么会对这场纠纷拥有管辖权?善待动物组织辩称,他们可以在加州提起诉讼,因为斯莱特曾使用美国公司 Blurb 出版他的书,但这本身并不足以赋予法院管辖权,因为该网站有一个英国版本,如果斯莱特使用这个版本,就意味着美国的管辖权主张将变得薄弱。对我来说,斯莱特的律师没有提出管辖权论点这一事实很能说明问题,因为他们可能将此保留到未来的案件中。
第三,奥里克法官的判决非常狭隘。斯莱特的律师提出了一个非常简洁的驳回动议,该动议完全基于动物不能起诉版权的事实,而奥里克法官的判决主要涉及这一事实。虽然法官做出了一个有效的声明,即猴子不能起诉,因为它不能拥有版权,但他从未裁定斯莱特是否是该图片的所有者,因为这从来不是诉讼程序的一部分。案件只涉及火影忍者是否是版权所有者,在这里法官的判决是正确的。但法官从未被要求裁定该图片是否属于公共领域,或者斯莱特是否是作者。被告巧妙地忽略了这一点,所以对我来说,这个问题在法律上仍然有待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