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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仅有一部批准该协议的法律

Posted: Sat Mar 22, 2025 8:33 am
by roseline371274
这两种情况的政治影响似乎都很大且难以调和,但无论如何,差异化区域主义本质上的不可撤销性似乎证实了相关法律的实质性,这不仅仅是因为它允许议会通过插入可撤销条款来“纠正”协议,还因为它允许议会避免根据议会审查期间所做的任何更改而援引后者;然而,,这是不可能的。
从这个角度来看,值得注意的是,2018 年 2 月由真蒂洛尼政府和上述三个地区签署的初步协议中包含一项特定的十年条款(可续签或重新谈判),但该条款在 2019 年 5 月 16 日提交的最新版本的协议草案中已不再存在。

因此,必须考虑的另一个方面涉及同一艺术规定的限制。宪法第116条第3款赋予了差别自治 巴基斯坦号码数据 权的法律,其中规定差别自治权“必须遵守宪法第119条规定的原则”。尊重财政自主原则的呼吁与艺术相呼应。法律第14条2009 年关于财政联邦主义的第 42 号法律,该法律确认了在差异化区域主义范围内分配资源和职能之间的一致性原则,并且该原则在第 42 号法律中得到重申。

当前协议草案中的 5 项。然而,后者打算根据每个单独主题的(尚未定义的)标准要求来克服当前基于历史成本计算待分配财政资源的方法。但是,在对这些进行定义之前,协议规定从差别化实施法令生效之日起三年内采用历史成本;此后,在标准要求尚未确定的情况下,分配给这三个地区的资源无论如何不得低于国家为履行同等职能而承担的全国人均支出平均值
。 对这段文字值得我们进行两点简要的考量。


第一个问题涉及根据“进一步的自治形式和特殊条件”计算待分配资源的方法。需要更大自主权的三个地区传统上都有财政盈余,也就是说,它们向国家缴纳的税款多于从国家得到的税款。这意味着,应用全国人均平均值的标准,经过三年没有定义标准需要,因为,在计算国家为应对更大程度的自治而必须转移的财政资源时,将会导致有关地区获得比按照历史支出标准所能获得的更多的资源,从而导致对负担的量化,这种量化是完全肯定和不合理的,而且在任何情况下似乎都会导致“公共财政平衡的稳定和深刻的改变”,宪法法院本身(第 118/2015 号)对此发出了警告,并宣布威尼托就其自治权提出的六个全民公决问题中有五个在宪法上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