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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质疑并不涉及这种选择是否合适

Posted: Sat Mar 22, 2025 7:26 am
by roseline371274
相反,如果参与程序与“普通”程序法的制度更加一致——例如,通过扩大法院对干预的管辖范围——也许可以满足对开放性进行规范的需要,从而保证充分表达法院与公共空间参与者之间的关系:一种潜在的冲突关系,但不一定是对立的,也不一定是建立在严格分离的前提上。换句话说,根据程序规范更加果断地构建参与框架,或许能够让判断与公共空间之间的关系在更有效的合作意义上得到定义。如果法院确实不是一个集市(根据里多拉的说法)或者更糟的不是一个讲坛,那么同样真实的是,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向公民社会的贡献开放宪法进程不仅是扩大社会中广泛存在的主张或原则立场的机会,而且是维持解释者在合作关系中的责任和来自公共空间的多种要求的可能渠道之一。

听取专家意见的可能性——补充规则修订时引入的第三项创新——也引发了类似的质疑,,而是涉及规范它的具体方式。
在等待第一次申请体验时,我们不可能不注意到,选择哪些专家进行听 尼泊尔号码数据 证完全取决于小组。换言之,出现了一个有关对抗性程序的具体问题,或者最多是有关选择“知名”专家的多元化必要保障的问题;事实上,当事人确实有向专家提问的机会(但请注意,这是在院长的授权下进行的),但与此同时,当事人无权就专家的选择与法院进行互动,或者最多只能在不影响小组评估的情况下自行提议召集专家。

此外,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与“普通”程序法(显然,人们会想到技术咨询机构)的更大一致性也许可以确保更大的平衡。事实上,有些问题不仅技术上极其复杂,而且道德层面也同样极其敏感,这常常会导致原则选择上的冲突,进而影响所审理问题的处理方式。在没有这一点的情况下,对专家“良好声誉”的评估不可避免地仍将由专家组负责,而某种形式的对抗性程序也许可以提供更有保障的因素。

总之,宪法法院打开的这扇狭窄的门将使其能够探索一个未知的领域,而这一领域仅仅部分地涉及与公共空间参与者的有序合作:在作者看来,所选择的规范这一开放的方法并不允许等待应用实践的验证,从而确定地说明是否会有积极的虚拟性以及它们的范围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