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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法理学中对司法独立的定义

Posted: Sat Mar 22, 2025 5:32 am
by roseline371274
为了实现独立的司法审查,我们需要确保国家政治体系内法官的独立性。有效的司法审查必须包括就涉及基本权利的事项作出裁决的可能性。如前所述,国家法院仅可能适用欧盟法律,就足以使其受到《欧洲联盟条约》第 19 条和《宪章》第 47 条的要求的约束。欧洲法院在其判例法中对成员国司法独立的要求进行了精确的描述(LM,C-216/18 PPU,第 63-67 段;委员会诉波兰,C-619/18 R)。法院应当独立于行政部门(荷兰和范德沃尔诉委员会,C-174/98 P 和 C-189/98 P,第 17 段),甚至应当同时独立于立法权和 哈萨克斯坦号码数据 行政权(AK 和其他人(最高法院纪律分庭的独立性),C-585/18、C-624/18 和 C-625/18,第 124 段;委员会诉波兰,C-791/19 R,第 66 段。

否则,法治就不会发挥应有的作用。法院独立的要求是审判任务所固有的,包括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外部性的,它假定有关法院完全自主地行使职能,不受任何等级制约,不从属于任何其他机构,不接受任何来源的命令或指示,从而免受可能损害其成员的独立判断和影响其决定的外部干预或压力(有关这一点,请参阅葡萄牙人协会第 44 段)。在此背景下,有必要提供不被免职的保障,以确保这一要求在实践中得到尊重。第二个方面是内部的,与公正有关。它力求确保诉讼各方及其各自的利益在诉讼主题方面保持同等距离。

这方面要求客观性,并且除了严格适用法治之外,对诉讼结果不抱有任何兴趣(Wilson,C-506/04 ),第52段)。欧洲法院认为,要“保证独立性和公正性”,就需要有规则,特别是关于该机构的组成以及其成员的任命、任职年限以及弃权、拒绝和解职的理由,以消除个人心中对该机构不受外界因素影响及其对所面临利益的中立性的任何合理怀疑。为了考虑有关机构作为会议的独立性条件,判例法除其他外要求,其成员的解雇应由明确的立法规定决定”(TDC,C-222/13,第 32 段)。独立的要求还意味着,对那些负责裁决纠纷的人员的纪律制度必须提供必要的保障,以防止其被用作对司法裁决内容进行政治控制的制度。维护司法独立所必需的保障包括界定构成违纪行为的行为和实际适用的处罚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