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候紧急情况下地球时间是生活的美好
Posted: Thu Mar 20, 2025 10:00 am
时间是任何法律经验的决定性因素(参见 L. Cuocolo 的《法律经验的时间和力量》和 L. Di Santo的《法律的世界:实践的时间和认知的时间》的原始重建),这是任何法律理论家或实践者做梦也不会想到要质疑的成就。
但是,时间也是生命的构成因素,是之前和之后之间的时间顺序的韵律(现象学词典中称为Erfahrung ),也是对该韵律的存在条件(人们应该总是用现象学词典来表达Erlebnis
)。 那么,有趣的是,问一问法律如何针对体验与经验的分歧来叙述和规范生命时间。
在寻找答案的过程中,有两位经典不容忽视:我们的朱塞佩·卡波格拉西和格哈特·胡塞尔(关于这一参考的必然性,另请参阅 L. Di Santo,《朱塞佩·卡波格拉西的哲学视角中的时间和法律。与格哈特·胡塞尔的比较》)。
法律既不遵守时间,也不适应时间:它决定时间(作为体验),甚至 萨尔瓦多号码数据 创造时间(作为经验)。
在这里,法律时间不断地在卡波格拉西的真理与胡塞尔的虚构之间摇摆不定。它成为了一个可以无视尘世生活时光的操纵对象。换言之,法律也起着对人类生命的生物物理联系,即社会与其陆地维度之间关系的“去时间化”(Entzeitung
)的作用。 然而人类这个物种是地球时代的产物,而不是相反;这意味着我们所有人,像所有其他生物一样,在成为“生物”之前,都是并且仍然是“地质”的:我们依赖于地球的时代(参见 L. Dartnell 的《起源:地球如何塑造人类历史》。
我们由此发现,法律的最大虚构恰恰在于其“Entzeitung”(意图)。你能在地球面前假装吗?一个人能在自己的时代面前假装吗?任何地球科学家(从生物学家到地质学家到物理学家)都会说“不”。此外,正如爱因斯坦所写,热力学第二定律仍然是观察地球时间的普遍基础。
然而,观察时间和叙述时间并不一定代表同一种智力操作(参见 JE McTaggart,《时间的不真实性》)。
时间的法律叙述与时间的观察是分离的。具体而言,法律文化(更准确地说是西方法律传统的文化)“创造”了“它的时间”,而这种时间逐渐变得越来越自创生和自指,从而导致了社会监管的“现在主义”(参见 F. Hartog 的《Chronos. 与时间的搏斗的西方》),导致了对生物学时间规律的逃避(特别是关于生命形成时间和表观遗传学),导致了作为权利非时间可比性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