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利比亚被拘留的国际刑事法院律师和工作人员的豁免权
Posted: Sat Feb 22, 2025 9:58 am
读者会注意到,一周前,国际刑事法院的四名工作人员在与赛义夫·卡扎菲会面后被拘留在利比亚。此次对赛义夫·卡扎菲的探访是由国际刑事法院公共辩护律师办公室组织的,该办公室已被任命代表赛义夫·卡扎菲参加国际刑事法院对卡扎菲的诉讼程序。被拘留者之一是国际刑事法院的澳大利亚辩护律师梅琳达·泰勒。她被指控从事间谍活动,并将赛义夫前得力助手穆罕默德·伊斯梅利的一封信转交给赛义夫,利比亚当局正在通缉穆罕默德·伊斯梅利。泰勒和其他国际刑事法院工作人员被关押在赛义夫·卡扎菲所在城镇津坦的民兵拘留。自他们被拘留以来,国际刑事法院代表团以及澳大利亚、俄罗斯、黎巴嫩和西班牙大使探望了他们。值得庆幸的是,国际刑事法院新闻稿报道说,被拘留的工作人员表示他们身体健康,待遇良好。
自事件发生以来,有人声称这些国际刑事法院工作人员有权在利比亚免于逮捕和拘留。国际刑事法院院长宋尚铉法官、澳大利亚外交部长鲍勃·卡尔、马克·克斯滕在其博客“冲突中的正义”上以及凯文·乔恩·海勒在《法律观点》上都提出了这一主张。我同意这些工作人员享有豁免权的观点,并认为阐明这种豁免权的基础是有用且有趣的。
支持该豁免权的最直接理由是,《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第 48 条规定了 韩国 WhatsApp 号码 该豁免权,并且根据联合国安理会第 1970 号决议,该条款对利比亚具有约束力。第 48 条规定:
“(3) 副书记官长、检察官办公室工作人员和书记官处工作人员依照法院特权和豁免协定的规定,享有履行其职责所必需的特权和豁免及便利。
(4) 律师、专家、证人或任何其他需到达法院所在地的人员应根据关于法院特权和豁免的协定,享受为法院正常运作所必需的待遇。”
在讨论该条款赋予国际刑事法院工作人员哪些豁免之前,应该首先解释为什么第 48 条对利比亚具有约束力。该条款对利比亚具有约束力,因为联合国安理会在将利比亚局势提交国际刑事法院时,已将《罗马规约》强加给利比亚。在第 1970 号决议中,安理会决定利比亚应与国际刑事法院合作。该决议并未明确说明这是根据《罗马规约》进行的合作义务。然而,正如我在最近的一篇文章中所说,以及国际刑事法院在最近关于推迟交出赛义夫·卡扎菲的义务的决定(见第 28 段)中接受的那样,第 1970 号决议规定的合作义务就是根据《罗马规约》进行的合作义务。
自事件发生以来,有人声称这些国际刑事法院工作人员有权在利比亚免于逮捕和拘留。国际刑事法院院长宋尚铉法官、澳大利亚外交部长鲍勃·卡尔、马克·克斯滕在其博客“冲突中的正义”上以及凯文·乔恩·海勒在《法律观点》上都提出了这一主张。我同意这些工作人员享有豁免权的观点,并认为阐明这种豁免权的基础是有用且有趣的。
支持该豁免权的最直接理由是,《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第 48 条规定了 韩国 WhatsApp 号码 该豁免权,并且根据联合国安理会第 1970 号决议,该条款对利比亚具有约束力。第 48 条规定:
“(3) 副书记官长、检察官办公室工作人员和书记官处工作人员依照法院特权和豁免协定的规定,享有履行其职责所必需的特权和豁免及便利。
(4) 律师、专家、证人或任何其他需到达法院所在地的人员应根据关于法院特权和豁免的协定,享受为法院正常运作所必需的待遇。”
在讨论该条款赋予国际刑事法院工作人员哪些豁免之前,应该首先解释为什么第 48 条对利比亚具有约束力。该条款对利比亚具有约束力,因为联合国安理会在将利比亚局势提交国际刑事法院时,已将《罗马规约》强加给利比亚。在第 1970 号决议中,安理会决定利比亚应与国际刑事法院合作。该决议并未明确说明这是根据《罗马规约》进行的合作义务。然而,正如我在最近的一篇文章中所说,以及国际刑事法院在最近关于推迟交出赛义夫·卡扎菲的义务的决定(见第 28 段)中接受的那样,第 1970 号决议规定的合作义务就是根据《罗马规约》进行的合作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