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 of 1

正如之前所暗示的以及伦特纳在其帖子中所暗示的

Posted: Sat Feb 22, 2025 5:51 am
by pappu6327
上诉分庭的裁决认为,必须依赖国际人权法的合法性原则,至少在联合国安理会提交的案件中,以及涉及发生在非缔约国领土上的事件的案件中,这是朝着正确方向迈出的一步。同样,我不能指责分庭的结论,即该原则的上述版本要求法院确定对被告的指控是否在事件发生时适用于被告的国际法或国内法规则中找到法律依据(§§ 86-87)。

我还认为,上诉分庭对可及性和可预见性测试的运用并非毫无道理,该测试是由欧洲人权法院 (ECtHR) 的判例法发展而来的(从臭名昭著的SW v UK案到最近亚美尼亚请求的咨询意见,第 72 段),并被许多国际刑事法庭借用。这是因为,与Galand 的判例相反,我对上诉判决的解读是,分庭并未使用该测试来评估《罗马规约》对被告(或苏丹的任何其他人)来说是否可及和可预见,一些学术评论员提出了这种方法(例如,见Schabas,第 57 页)——请注意,这种方法不同于《罗马规约》缔约国在罗马会议上向全世界规定其刑事条款的观点(关于这一点,请参见此处和此处,第 5 章)。事实上,认为“《罗马规约》在全世界范围内是可获得和可预见的”这一观点与上诉分庭多数派的推理截然不同,伊巴涅斯法官在其部分异议的核心部分也认可了这一观点。她认为:“《规约》的内容,特别是其管辖范围内的罪行和适用的刑罚,自通过以来就一直是公开的。[…]因此,这项法律是公开的,对苏丹和被告来说都是众所周知的。(第 95 段,重点补充)

正如我在其他地方所解释的那样(见此处),我相信加兰德也同意,这种方法并不令人信服,因为适用可及性和可预见性的必要先决条件是,相关刑法先前适用于被告。简而言之,要使刑事条款具有可及性和可预见性,它必须首先 比利时 WhatsApp 号码 对被告具有约束力,无论是根据国内法还是国际法(例如,见《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15(1) 条)。

我认为,上诉分庭的裁定结果恰恰如此:

“在将可预见性测试应用于本案时,上诉分庭发现,阿卜杜勒-拉赫曼先生有能力采取措施理解和履行其在国际法下的义务,并且有能力认识到随之而来的刑事后果。”(第 88 条,重点部分由我添加)

换句话说,上诉分庭正在评估行为发生时适用于被告的刑法,即适用的国际法规则(而非《罗马规约》),在事件发生时对他来说是否可及和可预见。事实上,上诉分庭甚至超越了欧洲人权法院的测试标准,评估处于被告位置的普通人(即军队中的士官和苏丹金戈威德民兵的首领)是否“能够理解并遵守国际法规定的武装冲突中他的义务”(§89)。正如我在其他地方所指出的,欧洲人权法院传统的可及性和可预见性测试不足以确保完全遵守合法性原则,因为它的测试基础是假设的律师可以向他们提供什么,而不是关注处于被告处境中的理性的普通人。出于这些原因,我认为上诉分庭应用改良的、更强的可及性和可预见性测试版本来评估阿卜杜勒·拉赫曼指控的合法性并没有错。

同样,与伦特纳和加兰德所争论的不同,我并不认为上诉分庭对《罗马规约》实质性刑事条款的依赖等于一概或不可反驳地推定《罗马规约》对被告来说是可预见的,或者《罗马规约》体现了习惯国际法。这是因为上诉分庭本身也承认“《罗马规约》的某些领域超出或偏离了习惯国际法”(脚注 162)。根据我对判决的解读,上诉分庭所做的就是将《罗马规约》作为其实质性刑事条款具有习惯地位的有力证据,这绝没有错。毕竟,正如上诉分庭所指出的,“《罗马规约》所规定的罪行旨在普遍代表《罗马规约》起草时的习惯国际法状态”(§89)(见此处、此处和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