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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投资者责任的新选择

Posted: Thu Feb 20, 2025 5:39 am
by pappu6327
ISDS 出现于 20 世纪,旨在赋予外国投资者在不受本国干预的情况下向东道国提出法律索赔的权力。但这种对国际投资法 (IIL) 的理解——投资者权利和东道国义务——现在已成为过去。然而,由于目前的不对称性质,ISDS 和 IIL 无法有效地规范投资者的行为。各国已明确表示,这种不对称必须改变。这一变革运动的一个突出表现是将投资者义务纳入(少数)投资条约中。在追求投资者责任的过程中,这显然是重要的一步,但如果没有程序工具来执行这些义务,它们将只会成为投资条约中的装饰性特征。

各国面临的当前挑战是创建必要的程序工具。应对这一挑战的最佳时机从未有过:就在我们发言之际,ISDS 改革进程正在 UNCITRAL 第三工作组进行。为此,本篇博文探讨了一些更具创新性的程序工具,特别是“国家直接行动”和“个人直接行动”。但在进行这些考察之前,有必要展示各国已经掌握的“间接方法”。


间接方法

间接方法要求投资者对不当行为或违反义务负责,但不涉及通过反诉 巴哈马 WhatsApp 号码 或直接诉向投资者提出程序上不同的索赔。

一种方法是将投资者行为作为仲裁准入的条件。将这种准入条件设定为遵守国际或国内法律或非约束性标准,会为投资者遵守这些标准创造强大的激励。大多数国际投资协定都将受保护的投资定义为根据东道国法律进行的投资。然而,仲裁庭总体上不接受非法投资者行为使其丧失管辖权的指控,尽管仲裁庭考虑过贿赂指控。最近有几项国际投资协定设定了准入条件,包括 2016 年伊朗-斯洛伐克双边投资协定、2016 年摩洛哥-尼日利亚双边投资协定和加拿大-欧盟综合经济贸易协定。

展望未来,将投资者在投资期间参与 ISDS、投资者行为或义务联系起来的 IIA 条款是执行这些义务的有希望的方式。此类条款可以更多地参考投资者的国际行为标准、软法或多利益相关方文书。然而,一项广泛的规定将任何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作为拒绝仲裁的理由,可能会让各国得以规避 IIA 的关键保护措施。

第二种方法是减少因违反投资者义务而造成的损失。仲裁庭有时会因投资者的过失(包括违反东道国法律)而减少损失。然而,减少损失并非常态,只有在投资者的行为是故意或过失的,且具有重大影响的情况下,才会允许这样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