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法律带来的挑战
Posted: Thu Feb 20, 2025 4:49 am
委员会明智地区分了武装部队在适用法律方面面临的挑战和适用于军事行动的法律所 带来的挑战。这两个问题相互关联,但又截然不同:前者主要涉及法律的确定性和明确性问题,而后者主要涉及适用规则的适用性。
法律适用中的挑战
谈到第一个问题,委员会指出了三项使管理部署行动的法律框架更具挑战性的发展:国际人权法 (IHRL) 和国际人道主义法 (IHL) 之间的紧张关系、军队执行的各种任务以及需要联合行动。这些发展给个别士兵和整个武装部队都带来了困难。正如委员会所建议的,武装部队成员“需要确信他们在作战条件下的日常决定是合法的,并且他们不会受到个人法律挑战”(第 30 段)。有益的是,该报告承认违反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主义法的民事责任主要由英国承担,而不是个别士兵和指挥官。然而,军人及其声誉在其他形式上受到越来越严格的法律审查,例如作为公开调查的证人。
如此严格的审查很可能会对军队的作战效能产生不利影响。然而,公共领域似乎几乎没有实证证据,无法更准确地评估法律约束对军事效能的影响,以及军队中是否正在形成一种新的规避风险文化。因此,委员会必须受到赞扬,因为它呼吁国防部“确定各级武装部队人员对法律发展的程度和关注程度,以确定其对其作战效能的影响,特别是人员承担责任和承担 阿尔巴尼亚 WhatsApp 号码 必要风险的意愿”(第 37 段)。这使国防部成为焦点,需要收集实证证据,以促进对该主题进行更明智的辩论。
谈到第二个问题,委员会确定了一些适用法律规则的适用性值得商榷的领域(第 47-86 段)。特别是,委员会同情地注意到国防部对《欧洲人权公约》的广泛和不确定的域外适用所表达的担忧,特别是《公约》第 2 条规定的程序义务所施加的负担以及欧洲法院在Al-Jedda案中的判决导致的《欧洲人权公约》与国际人道法之间紧张的关系。然而,委员会也引用了亚当·罗伯茨爵士教授的话来承认人权法的积极影响(第 50 段):
以妨碍军事行动为由批评所有法律的作用,是对武装冲突法在这一领域长期发挥的重要作用的误解。即使是在有限的范围内拒绝在海外武装冲突和占领中适用任何和所有人权法,也会有问题:这将剥夺受害方的补救机制,并会招致国际社会的广泛批评。
在这方面,值得注意的是,国防部试图将在伊拉克的行动与在阿富汗的行动区分开来,暗示《欧洲人权公约》不适用于英国在阿富汗的行为,因为他们是在北约领导的国际安全援助部队 (ISAF) 的支持下行事的(第 64 段)。虽然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每个具体案件的事实和陈述,但在法庭上成功辩护这一论点的几率并不大。国防部可能会倾向于依赖2012 年的昆都士案(德文文本在此处),科隆行政法院裁定,一名德国参谋人员下令在阿富汗发动国际安全援助部队空袭,不是在行使德国国家的主权权力,而必须归咎于北约和联合国。然而,这种推理似乎过度相信已被否定的Behrami和Saramati案。在Behrami和Saramati案中,欧洲人权法院裁定,科索沃安全部队中国家特遣队的行为应归于联合国;而在Al-Jedda案中,斯特拉斯堡法院将科索沃安全部队的法律和实际情况与伊拉克的情况区分开来,并拒绝将伊拉克多国部队中英国部队的行为归于联合国。无论这种区分的优缺点如何,事实仍然是,国际安全援助部队的情况与伊拉克多国部队的情况比科索沃安全部队的情况更相似。此外,科隆行政法院提出的观点是,作为国际部队一部分的国家特遣队可能行使的是国际权力而不是国家权力,这在它们控制Al-Skeini 案所指的领土或个人的情况下似乎意义不大。
法律适用中的挑战
谈到第一个问题,委员会指出了三项使管理部署行动的法律框架更具挑战性的发展:国际人权法 (IHRL) 和国际人道主义法 (IHL) 之间的紧张关系、军队执行的各种任务以及需要联合行动。这些发展给个别士兵和整个武装部队都带来了困难。正如委员会所建议的,武装部队成员“需要确信他们在作战条件下的日常决定是合法的,并且他们不会受到个人法律挑战”(第 30 段)。有益的是,该报告承认违反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主义法的民事责任主要由英国承担,而不是个别士兵和指挥官。然而,军人及其声誉在其他形式上受到越来越严格的法律审查,例如作为公开调查的证人。
如此严格的审查很可能会对军队的作战效能产生不利影响。然而,公共领域似乎几乎没有实证证据,无法更准确地评估法律约束对军事效能的影响,以及军队中是否正在形成一种新的规避风险文化。因此,委员会必须受到赞扬,因为它呼吁国防部“确定各级武装部队人员对法律发展的程度和关注程度,以确定其对其作战效能的影响,特别是人员承担责任和承担 阿尔巴尼亚 WhatsApp 号码 必要风险的意愿”(第 37 段)。这使国防部成为焦点,需要收集实证证据,以促进对该主题进行更明智的辩论。
谈到第二个问题,委员会确定了一些适用法律规则的适用性值得商榷的领域(第 47-86 段)。特别是,委员会同情地注意到国防部对《欧洲人权公约》的广泛和不确定的域外适用所表达的担忧,特别是《公约》第 2 条规定的程序义务所施加的负担以及欧洲法院在Al-Jedda案中的判决导致的《欧洲人权公约》与国际人道法之间紧张的关系。然而,委员会也引用了亚当·罗伯茨爵士教授的话来承认人权法的积极影响(第 50 段):
以妨碍军事行动为由批评所有法律的作用,是对武装冲突法在这一领域长期发挥的重要作用的误解。即使是在有限的范围内拒绝在海外武装冲突和占领中适用任何和所有人权法,也会有问题:这将剥夺受害方的补救机制,并会招致国际社会的广泛批评。
在这方面,值得注意的是,国防部试图将在伊拉克的行动与在阿富汗的行动区分开来,暗示《欧洲人权公约》不适用于英国在阿富汗的行为,因为他们是在北约领导的国际安全援助部队 (ISAF) 的支持下行事的(第 64 段)。虽然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每个具体案件的事实和陈述,但在法庭上成功辩护这一论点的几率并不大。国防部可能会倾向于依赖2012 年的昆都士案(德文文本在此处),科隆行政法院裁定,一名德国参谋人员下令在阿富汗发动国际安全援助部队空袭,不是在行使德国国家的主权权力,而必须归咎于北约和联合国。然而,这种推理似乎过度相信已被否定的Behrami和Saramati案。在Behrami和Saramati案中,欧洲人权法院裁定,科索沃安全部队中国家特遣队的行为应归于联合国;而在Al-Jedda案中,斯特拉斯堡法院将科索沃安全部队的法律和实际情况与伊拉克的情况区分开来,并拒绝将伊拉克多国部队中英国部队的行为归于联合国。无论这种区分的优缺点如何,事实仍然是,国际安全援助部队的情况与伊拉克多国部队的情况比科索沃安全部队的情况更相似。此外,科隆行政法院提出的观点是,作为国际部队一部分的国家特遣队可能行使的是国际权力而不是国家权力,这在它们控制Al-Skeini 案所指的领土或个人的情况下似乎意义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