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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主要国际法来源条约法提出了同样有趣的问题

Posted: Wed Feb 19, 2025 8:42 am
by pappu6327
上周六(8 月 12 日)是1949 年《日内瓦公约》通过 74 周年,该公约旨在保护武装冲突受害者。日内瓦四公约共有 196 个缔约国,是所有条约中批准最广泛的公约(与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一起),批准或加入这些公约的国家比《联合国宪章》(有 193 个缔约国)还多。

几年前,红十字国际委员会 (ICRC)启动了一项重要项目,即更新其对 1949 年日内瓦公约及其 1977 年附加议定书的评注。1949年公约的原始评注大部分是在 20 世纪 50 年代编写的,鉴于此后的发展,更新这些评注的必要性显而易见。迄今为止,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已发布了对前三部日内瓦公约的更新评注。

近二十年前,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发表了《习惯国际人道法研究》 ,该研究提出了一些关于习惯国际法形成和识别的有趣而根本的问题。该研究为学者(例如,见本卷)和国家(见美国对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回应)提供了一个具体的背景,以解决以下问题:究竟什么是国家实践(仅限操作实践还是也包括口头/书面实践)?条约和条约下的实践在多大程度上可以促进习惯国际法的形成?国家实践是否应同等重要?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最新版《日内瓦公约评注》对另一。本文旨在探讨最新版《评注》提出的条约解释问题。出现的问题包括:在并非所有早期条约的缔约方都是后期条约的缔约方的情况下,使用后期条约来解释早期条约;如何将司法裁决作为条约解释手段的概念化,以及这种使用与《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的条约解释方法有何关系。

任何著作的新版本的目的大概都是考虑到所研究领域的变化,并对原版著作进行修改。就更新版《评注》而言,导言(《评注》更新版第 5 段)指出,“目标是确保新版本反映当代实践和法律解释”,并且“新版《评注》反映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对法律的当前解释(如有)(重点是我加的)。因此,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在修订《评注》时,偶尔会改变其对法律的看法,这不足为奇。在某些情况下,不可避免地会认为,当代的发展意味着当前对法律的解释与 1950 年代首次撰写《评注》时的法律解释不同。然而,鉴于《日内瓦公约》的文本没有改变,条约解释的变化引发了一个常见的问题:是否可以合法地说,一项条约今天的含义与过去的含义不同。即使这种变化可以合法发生,条约解释会如何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改变或演变?条约解释发生变化的过程是什么?这篇文章将:

首先,指出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在其修订的《评注》中对《日内瓦公约》的 丹麦 WhatsApp 号码 解释的三处立场与其本身在《评注》原版中表达的法律观点相矛盾。
第二,探讨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如何得出结论,认为该法律并非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之前所认为的那样。对这种观点的分歧提出了哪些类型的辩解?
第三,考虑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对新解释的论证是否符合(或不符合)既定的条约解释方法
第四,探讨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如何表达其新立场。
解释上的三个差异

一、国际性武装冲突的定义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评注》与早期版本的立场有所不同,这一立场涉及确定是否存在国际性武装冲突所要采用的检验标准。国际性武装冲突是两个国家之间的冲突。但是,如果一个国家在另一国领土上对那里的非国家行为者使用武力,而没有得到在其领土上使用武力的国家的同意,会发生什么情况。使用武力的国家与非国家武装团体之间很可能存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但是使用武力的国家与在其领土上使用武力的国家之间是否也存在国际性武装冲突?一个很好的例子是美国和其他国家对叙利亚所谓的伊斯兰国使用武力。与伊拉克的行动不同,这一跨越边境的行动是在没有得到领土国家——叙利亚政府——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的。美国和叙利亚之间是否存在国际性武装冲突?这取决于如何解读第 20 条。第二条是日内瓦四公约中共同规定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缔约国之间可能发生武装冲突,即使其中一方不承认有战争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