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 of 1

如果是国家主权机构的存在或控制权

Posted: Wed Feb 19, 2025 8:28 am
by pappu6327
相比之下,对于法国而言,炮击和类似的军事行动不属于第 1 条管辖权的个人概念的涵盖范围(第 61 段):

那么,政府仍然是国际武装冲突中的干部,是武装冲突和战争中的轰炸局势敌军军事力量为了夺取领土控制权»。在这种情况下,在不影响 MH17 事件特别破坏法院的情况下,不得对国家缔约人行使管辖权作出结论。

请注意,法国基本上说 MH17 事件是一个特殊案例——荷兰却无法说出这一点——并且在冲突中使用其他动能力量不属于该案例的范围。法国在这方面的论点非常概括。

在其补充陈述中,英国试图(用了相当长的时间)说服法院避免处理该案的敌对行为部分。首先,英国有些误导性地指出(第 7 段),根据其自身对管辖权的理解,“将得出这样的结论:第 1 条管辖权适用于俄罗斯犯下的并在申请书中描述的大多数违法行为”(着重号)。英国特别指出,根据管辖权的空间概念,“例如,在赫尔松、布恰和梅利托波尔犯下的暴行似乎发生在俄罗斯占领期间”,而根据管辖权的个人概念,管辖权将涵盖“(i) 被拘留的战斗人员或平民;(ii) 俄罗斯军队控制的建筑物或处所中的人员;以及 (iii) 在近距离情况下被俄罗斯士兵虐待或即决处决的人员。”

但至关重要的是,对于英国而言,属人管辖权概念不包括大多数敌对行为,例如炮火、火箭齐射或空袭。在英国看来,属人管辖权概念仅涵盖卡特诉俄罗斯案中涉及的利特维年科遇刺案等“在军事行动背景之外,在近距离情况下”的情况。有人认为,这些案件代表了对[属人管辖权]原则的适当但重要的是例外和狭隘的延伸(第 12.3(b) 段)。同样,虽然其他介入国花费了相当大的精力来区分或缩小法院在格鲁吉亚诉俄罗斯案 2中对管辖权的限制性方法,但英国认为这种方法是正确的,也应在此效仿(第 16-18 段)。因此,英国得出结论(第 21 段):

然而,俄罗斯士兵在这种情况下造成的死亡和伤害[上述情况 (i)-(iii)]应与在积极冲突中使用军事力量造成的死亡、伤害和财产损失区分开来。在后一种情况下,即使攻击针对的是非法目标,预期的附带平民伤亡或损失相对于预期的军事优势而言过大,或者使用武力被指控违反国际人道法,第 1 条的管辖权通常也不会产生。在积极军事冲突的背景下,此类涉嫌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将由国际刑事法院或为此目的而召集的另一个国际法庭审理。

法律空间

关于第 1 条管辖权的最后一点是,在《公约》缔约国领土(即乌克兰)和非缔约国领土(如阿富汗或伊拉克)发生的武装冲突是否应适用相同的标准。在联合陈述的第 30 段中,“干预政府认为,提请关注在欧洲委员会成员国主权领土内采取军事行动的案件的特殊性是正确的。此外,‘有效控制一个地区’的原则应在该领土内慷慨适用。”但这一点并没有进一步阐述,我不确定这里的慷慨到底意味着什么。

拉脱维亚的陈述(第 52-57 段)非常强调《公约》的区域性以及武装冲突发生在缔约国领土上的事实——这意味着对《公约》法律空间之外的武装冲突应区别对待,但是这一点并没有明确说明。

有趣的是,英国没有对发生在《公约》“法律空间”内的冲突的 巴西 WhatsApp 号码 特殊性做进一步的论证,因为在它看来,即使在这一类冲突中,现行敌对行为也不应该被《公约》所涵盖。

《公约》与国际人道法的关系

联合陈述在涉及《公约》与国际人道法关系的实质性问题(第 32-45 段)时比在管辖权问题上更具争议性——我的感觉是,26 个介入国之间没有太多需要掩盖的分歧。联合陈述传达的核心信息是,法院“在解释和适用《公约》时必须考虑国际人道法”(第 33 段,重点是我的)。这肯定是对的。所有陈述似乎都达成了广泛共识,即法院对第 2 条的分析必须考虑国际人道法关于区分、比例和预防措施的规则,并且在相关情况下也应考虑国际人道法(例如关于杀害或虐待被囚禁人员)。

各国政府赞同法院在哈桑案中为国际武装冲突中正当拘留开辟新基础的做法(第 39-41 段)。联合简报还明确提到了特别法原则,目的是解决规范冲突(第 43 段),但除了哈桑案中的拘留冲突之外,它没有提供此类冲突的例子(法院没有提到特别法,我认为这是正确的)。简报甚至没有提到《公约》第 15 条中的豁免条款及其对合法战争行为造成的死亡的提及。

荷兰案情摘要对特别法进行了更为广泛甚至学术性的分析(第 70-71 段)。立陶宛和波兰也使用了相同的文本。该分析有点抽象,至少在我看来,对于有关敌对行为的案情实质的未决问题,它没有提出任何具体或实际有用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