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版权怎么了?对比 Oracle 诉 Google 和 SAS 诉 WP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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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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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版权怎么了?对比 Oracle 诉 Google 和 SAS 诉 WPL

Post by pappu636 »

软件版权作为一项具有明确法律依据的事物,在法庭上却经历了一段坎坷的历史。一旦我们了解了显而易见的法律事实,即版权保护源代码,这种保护的适用就变得更加困难。原因很简单:虽然源代码显然受版权保护,但涉及代码剽窃的侵权行为很少发生。同样,复制整个程序也是一种明显的版权侵权行为。然而,法律一直在努力处理非文字复制,例如采用功能、手册、界面、计算机语言等。这就是人们提出和诉讼的有趣法律问题,在过去几周里,大西洋两岸就其中一些问题做出了两个非常重要的案件判决。

第一个案例是欧洲法院判决的SAS v WPL案(我们之前已经详细讨论过此案)。SAS 是一家商业软件巨头,严重依赖对其自有编程语言 Base SAS 的专有控制,也依赖提供服务和专有技术。虽然用户可以使用该语言进行编程以满足自己的需求,但 SAS 严格控制专有技术元素,尤其是对 Base SAS 组件和培训材料的访问。World Programming Limited (WPL) 是一家英国软件公司,它看到了市场机会,创建了一个 SAS 克隆版(称为 WPS),可以运行使用 Base SAS 和 SAS 组件编写的程序。它还制作了手册和其他支持材料来培训用户。SAS 在英国起诉 WPL 侵犯版权,该案被提交给欧洲法院。诉讼的核心问题非常有趣,SAS 是否对其编程语言和培训材料拥有版权?简而言之,答案是否定的。欧洲法院严格遵循总检察长的建议,为软件环境中更广泛的互操作性敞开大门。

欧洲法院裁定,SAS 对计算机程序的基本功能、编写程序的编程语言以及接口文件的数据格式不拥有版权。此外,法院还分析了某些软件的任何合法用户是否有权“研究或测试计算机程序的功能,以确定程序任何元素背后的思想和原则”。答案是肯定的,因为法院认为,任何合法用户“不应被阻止执行观察、研究或测试程序功能所必需的行为,只要这些行为不侵犯该程序的版权”。法院指出:

“因此,计算机程序的版权所有者不得依据许可协议阻止获得该许可的人确定该程序所有要素背后的思想和原则,只要该人执行该许可允许其执行的行为以及使用该计算机程序所必需的加载和运行行为,并且该人不侵犯所有者对该程序的专有权。”

虽然有人批评该裁决,认为其措辞似乎有些笨拙,但在我看来,这确实是软件功能和互操作性方面的一个里程碑式案例。欧洲法院已将这些原则纳入法律,我认为这是一件好事。

现在将其与广为人知的 Oracle 诉 Google 案进行对比(这里有关于此案的 菲律宾手机数据 非常好的常见问题解答)。Oracle 于 2010 年 8 月起诉 Google,指控 Android 移动操作系统侵犯了 Oracle Java 的版权和专利。旧金山的陪审团在专利案中裁定 Google 胜诉,从而对软件专利造成了沉重打击。然而,每个人都同意,该案真正有趣的部分几乎偏离了主要的专利论点,而是 Oracle 是否可以对其应用程序编程接口 (API) 的结构主张版权。在设计 Android 时,Google 小心翼翼地不使用 Java 的接口,以避免向 Oracle 支付许可费。然后,它基于现有的开源软件创建了自己的移动 API。虽然这些 API 具有与 Java 类似的功能,但它们并未使用 Java 的代码。Oracle 辩称,Google 侵犯了版权,因为其界面与其自己的界面太相似了。

这个问题非常重要,因为 API 是现代软件开发的核心,是设备与其他服务和应用程序交互的基石,从根本上说,它们使移动操作系统得以存在。因此,如果一家公司能够证明其 API 的基本结构受到版权保护,那么它将迫使竞争对手授权其自己的产品。该案的法官不必直接决定这个问题,但他必须就 Oracle 的 API 是否受版权保护的问题向陪审团发出指示。William Alsup 法官指示陪审团,他们应该假设 API 受版权保护,他将在判决后做出全面决定。由于陪审团驳回了专利诉讼,现在就由法官来全面决定版权问题。

这就是与 SAS 案例进行比较的意义所在,我们希望有人能向 Alsup 法官指出该判决,以寻求启发。Oracle 继续声称其 API 的功能性方面受版权保护,这与 SAS 提出的论点非常相似。我一直认为功能性不应该成为版权的一部分,这是最好由专利保护的领域。如果 Google 基于其他代码制作了自己的 API,那么人们不得不问,编写与另一个软件具有相同功能的东西是否侵犯了版权。这个问题的答案通常是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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